|
关于印发《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规定》
《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02-15
大人发[2006]75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物流专业技术人才,经省人事厅批准,我市继续开设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设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现将《《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规定》《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加强物流业人才培养、认定、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充足人才支撑,根据大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我市物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流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工程系列下设专业,纳入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中,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物流信息服务等物流管理及物流相关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或认定合格者,由市人事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市人事部门共同用印的《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五条 市人事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共同负责全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组织专家拟订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统筹规划继续教育、资格登记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高级物流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模型,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评审委员会,实施高级物流师资格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审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及资格(水平)证书的发放;会同市港口与口岸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物流师采取评审方式,中初级物流师采取考试的方式。
第七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分为物流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三个层次。名称分别为:高级物流师、物流师、助理物流师。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分别为:
高级物流师:具有丰富的现代物流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通国际物流规则,能熟练运用科学手段解决重大物流问题,主持重大物流项目,并在物流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新性。
物流师:具有较丰富的现代物流专业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惯例,熟悉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全面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助理物流师:了解现代物流管理及相关基础知识,初步了解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较好地完成现代物流实际的基层工作和操作实务。
第八条 参加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根据本人情况,申报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评审或考试。
第九条 申请参加大连市物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且连续参加物流专业知识培训达180学时者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大连市物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大连市物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流及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物流、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物流工作满1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流及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流及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条件。
(一)具备本专业的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中的一项: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6年;
4、取得本科学历,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7年;
5、取得物流、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中的三项:
1、具有丰富的物流专业理论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物流业发展的趋势,能主持和实施重大物流项目工程,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
2、为政府、企业提供物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各类物流业务解决方案等3项以上,在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3、承担物流方面的市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在物流及相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3篇以上(至少两篇为第一作者)。
4、公开出版经业内专家认定的物流方面的专(译)著,或出版内部准印发行的书籍或撰写其中的部分章节(2万字以上)。
5、经业内专家认定的有独创见解的专题报告三篇以上或撰写的论文、建议被采用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6、获得市级以上现代化管理成果奖励,或三等以上市级科技进步奖励,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当于上述等级的其它奖励。
第十二条 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的全日制统招物流、工程、经济及相近相关专业毕业生,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参加考试,按照管理权限直接认定物流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
(一)大专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3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1年。
中级资格:
(一)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2年。
(二)取得博士学位。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市港口与口岸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市人事局对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物流专业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的。
第十六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证明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水平),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或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评审或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八条 取得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初、中、高级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其为物流或经济类相关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在我市就业但户籍和人事关系不在我市的人员,只要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及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并登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5]69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我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高级物流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模型,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评审委员会,实施高级物流师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时间定于每年的11月份。
第四条 申报参加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对于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资历条件限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破格申报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丰富的物流专业理论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主持和实施本行业重大物流项目工程2项以上,或为政府、企业制定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及业务方案2项以上(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
2、公开出版经业内专家认定的物流方面的专(译)著一部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3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获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项以上或省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
第五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成绩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资格的量化考核内容之一,进行加权赋分。符合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人员,其外语和计算机成绩按合格标准进行加权赋分。
第六条 取得工程、经济类及相近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若符合高级物流师专业技术资格参评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参评高级物流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申报参评高级物流师资格人员,须参加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物流专业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将填入《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作为参评高级物流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八条 遵循跨部门、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组建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委会设在大连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考评部,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第九条 建立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库,库存评委数不少于法定例会人数的三倍。评委一般任期1—3年,原则上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被业内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吸纳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
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从委员库随机抽取评委组成,当年有效。评委会原则上由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表决,获得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申报高级物流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两份,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打印件),字数3,000字左右。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成果、工作业绩、科研项目、学识水平、人才培养等。
3、破格参评人员,需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提供获奖的翔实资料,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注册品牌、经济效益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审核人签章,同时,按照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要求,所在单位要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专著、获奖、业绩等情况通过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注明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参评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单位,可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部门归口申报。
第十二条 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并经我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我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统筹规划继续教育、资格登记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和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1月份。
第四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科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科目为:物流管理基础;选修课科目为:企业物流管理、物流企业运作实务、国际物流理论与实务。
助理物流师考试科目为必修课和规定的选修课中的任意一科。物流师考试科目为必修课和规定的选修课中的任意两科。
第五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所有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应考人员应根据报考科目的具体安排准时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第七条 取得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助理物流师的人员,免去选修课的考试,只参加必修课考试。取得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物流师的人员,免去一科选修课的考试,只参加必修课及一科选修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参加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评部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为保证考前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考前培训管理,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或参考资料。参与教材编写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除不具备规定学历必须在考试前按要求连续参加180学时培训的应考人员外,其余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并经我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